2018年陆续发生的中兴事件及华为事件引发了中国对企业在海外运营合规性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因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对企业的合规问题进行规范。但是提高整体合规意识仍然没有因之受到大部分企业的重视。海外中企的合规危机从何而来?海外企业应如何应对?
2018年陆续发生的中兴事件及华为事件引发了中国对企业在海外运营合规性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因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对企业的合规问题进行规范。先是《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的国家标准在2018年8月正式实施,2018年11月初国务院国资委针对央企发布实施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境外合规经营提供指导性文件。
但是提高整体合规意识仍然没有因之受到大部分企业的重视。尤其是在针对海外运营的合规管理时,大多数相关企业仍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缺乏具体有效措施进行应对。
文化差异导致对合规重视程度不同
中国企业的文化背景及监管环境与西方有相当大的差异,导致在合规认知及执行上的落差,已逐渐浮现为中国企业全球化的最大软肋。
中国的传统思维是情-理-法。社会与官商“关系”的运作及“合理性”的延申(擦边球)通常是事件处理的重大前提,司法的参与是最后的手段,处罚的力度也相对较轻。
西方社会的惯例则是法-理-情。一旦违法,完整的调查及诉讼体系即自动启动,对违反个人与机构追责量刑。犯罪行为确认之后,是否考虑其他因素(合理性)只是陪审团及法官可以客观纳入的选择,人情的运作通常不存在,如果涉及利益交换还可能被加重刑责。
如果仅在国内市场发展,“中国特色”的浅灰色经营方式也许仍是企业的常态,但是在黑白分明的国际市场中,要保障持续经营,管理层的合规认知及适当的体制调整已经无可避免。
概观西方企业(包含大型非营利机构如医院及学校),已将合规系统的建立与维护作为营运的重点之一,除了设立专职的合规部门之外,每年更投入大量的运作资源。独立的合规委员会已经是常设组织,在许多受高度监管的行业(如医疗及金融机构),合规委员会甚至已经与审计委员会平行存在,而且因为合规委员会直接参与合规事件的惩处,在组织内部的地位更形重要。相对来说,不少有海外经营业务的中国企业在合规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甚至完全忽略。
海外中企仍面临合规危机
目前,首当其冲面临合规危机的就是大量中国在海外的上市公司。
2011年中概股信任危机出现后,对于中国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疑虑一直存在。2018年12月,美国证监会在网站上表明其对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存在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疑虑,涉及224家发行人,其中213家拥有设在中国或香港的审计师。名单中既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电信这样的大型央企,也包括携程、新东方等新兴产业公司,涉及公司的总市值超过1.8万亿美元。
该报告指出,由于中国有关保护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的法律被用来限制外国人访问中国的账簿和审计工作底稿,SEC(美国证监会)和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目前在监督主要业务在华之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上仍面临重大挑战。报告指出,未能达成充分审查安排将导致投资者保护问题。虽然该公告没有提出任何明确的后续监管意向,但美国监管机构可能对这些公司采取措施,以要求进一步披露,甚至限制股份新发行。也就是说,中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可能面临更严格甚至严厉的监管。近期中美关系所处的战略变局更增加了针对中国企业的合规检查成为事实的可能性。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包含36个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大的国家,OECD会员国的合规监管力度虽然各有不同,但基本类似。而且美国与这些国家监管的范围是商业活动,而并非仅局限于在这些国家上市的企业 (华为即为显例)。有显著海外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必须及时醒悟,以戒慎恐惧的心态面对合规的新挑战。
合规尽职与处罚直接相关
近年西方治理的新趋势,除了持续加强审计的独立性(限制审计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规定审计师及事务所必须定期轮换)之外,更大幅度提高了对企业合规的要求。主要是希望通过对企业违规的严厉处罚,将治理的完善目标从表象的检查合格提升到企业真正的自律。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发生违法事件,必须先提出企业本身已经对合规管理有相当的重视与努力,否则就会面临多至数十倍的罚锾,甚至刑责。
1991年美国联邦判刑准则(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第八章是所有联邦法官在对公司或是非营利事业组织罪行确认后量刑的指导原则。这里面提出了七项要求。涉案被告如果提出充分的事实与证据,证明已经在合规方面做了周全的布局,从企业道德守则、员工培训开始,到个人行为及制度遵循的检查及复核,再到违规行为的处罚及改正(包括向监管单位自首,或者至少充分配合调查),都已达到可以接受的“尽职”(due diligence)标准,那么法官可以从轻发落。反之,不能提出相关证据的被告,即使是初次涉案,也可能面临高达数倍的罚款。相关高管亦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法官如果认为企业涉案事实严重,还可以将涉案企业交付“限期监管” (Probation)。或者不定期派员突击检查,或者在监管期限内派驻团队。监管人对企业所有的经营活动及重大决策,可以随时做事中及之后的检验,甚至否决。汇丰银行、中兴通讯就是近年国人可能较为熟知的案例。
西方司法系统强调企业必须自我提出“尽职”充分证据的新合规。如果企业在日常不重视合规制度的建设,并改变过去一些不完善的做法,不出事则已,一旦被调查,可能就面临生死存亡的大难。
反之,重视合规制度建设、并逐步改进以往漏洞的合规尽职做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鼓励。比如,美国司法部在2010年曾公开提到强有力的合规机制与后续的处罚决定直接相关,将“合规豁免”当作一个主要的企业合规激励诱因。
尽职差异导致处罚结果不同
一个著名的典型案例是2012年一位Morgan Stanley的高管违反海外贿赂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在事件的过程中,公司持续向该高管发送了起码35封海外贿赂法案的合规提醒邮件,然而该高管仍然违反了该法律。Morgan Stanley发现该员工涉案后立刻自我举报,并充分配合调查。尽管司法部事后对该嫌疑人起诉并要求重判,但Morgan Stanley 被认定有“有效的合规机制”而免受任何后续司法追责程序。该案例说明,企业拥有已存的有效合规机制会导致其在事发后所受的处罚大大减轻。
再来对比分析中兴通讯的案例。首先是中兴通讯完全缺乏西方司法体系可以接受的合规意识,在公司层面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公司出口管制相关业务的报告》等内部机密文件(被美国分公司的犹太人法律顾问作为污点证人提供给美国当局),设计了隔断模式来规避出口管制风险。
在首次触法被美国政府处罚8.9亿美元罚金后的七年暂缓期内,美方调查发现中兴通讯对涉及历史出口管制违规行为的某些员工未及时扣减奖金和发出惩戒信,并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7月在呈交美国政府函件中作出虚假陈述,禁令再次启动。虽然双方政府高层参与协调(注:美国司法与行政系统在三权分立的架构理论上基本是分离的),中兴通讯的最终处罚是:支付10亿美元现金罚款,并在托管账户存入4亿美元作为保证金;另外中兴还更换了董事会和高管,并允许美国司法单位在其内部设置合规团队进行更严密的合规审查。
中兴通讯的做法即是缺乏合规意识的典型案例,所有的违规行为均为公司行为。其在事发后的应对已难以回天,无法从美国合规尽职的规则中获得司法处罚的减免。
海外企业应如何应对危机?
合规管理已成为海外中企(包括海外上市及有显著海外经营活动的企业)刻不容缓的要务。当务之急是通过监管及行业团体的呼吁加强高管及董监事的认知,从最高层次启动企业内部的合规措施。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海外中企应推动内部教育,确定参与海外经营活动的人员充分了解中西文化及合规要求的不同。尽快针对现存各类问题,通过建立有效合规制度逐步进行完善,为自身获得缓冲的机会。
其次,海外中企在遭遇境外监管措施时要避免急于采用直接否认问题和不予配合的姿态。而是按照合规流程进行调查和披露,争取将存在的个人违规行为与公司行为区分开来,以减轻事后企业遭遇的处罚。
再次,国家相关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及行业组织的作用,系统研究海外合规风险和处罚机制,建立案例系统帮助相关人员了解中外差异。针对海外中企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建立有覆盖性并实时更新的培训机制(类似大型证券交易所的独董及董秘培训),积极应对海外合规危机。
内容来源 | 财新网